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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部門被撤銷就能合法解雇我么?
      作者: 時間:2010/1/18 閱讀:389次
      困惑:

          公司經營困難導致我所在的研發部門被撤 銷,公司認為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而且公司說沒有其他適合我的工作崗位,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我的合同還有1年到期,一共簽了3年,公司只給我一個月的工資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請問這樣合法嗎?
      答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確實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一條還規定,上述情況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你所在單位這次部門撤銷裁減人員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須履行前面的法定手續。

          從實踐情況來看,公司經營困難或者業務調整導致部門被撤并的情況,并不鮮見,將其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說得過去。因此,公司說不屬于違法解除,是有道理的。不過他們計算你的經濟補償金,似乎有些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在這家單位工作2年,按照法定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應該至少有2個月的工資。

          公司給你的一個月替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不是一個概念。替代通知金是根據第四十條的提前通知義務所確定的。所以,你可以在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上再爭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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